發布時間:[2024-05-10 08:15 ] 瀏覽次數:521次
?在存貨融資業務中,有三個主要參與方,分別是金融機構、存貨監管公司和倉儲管理企業。本篇文章選擇了三個經典案例,通過分析敗訴原因,理清存貨監管企業在業務中扮演的角色。合同怎么簽?保管還是監管?如何證明盡職履責?針對這些集中問題給出了答案。
?案例一(2017)粵民終2870號:監管公司未做質物特定化導致敗訴。
?A作為質權人與出質人B、監管人C共同簽訂協議號為《三方物流倉儲監管協議》。其后B在C倉庫的紙張被多家法院查封。C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并未對案涉貨物粘貼質押標簽或作出明顯的權利區分標識,由此導致在法院查封庫內財產時,無法對其庫存貨品的權屬作出明確區分。法院認為C應賠償質權人A 1.2億。
?這個案件為市場參與方提供的啟示是,在動產融資業務中,所有處于質押被監管的貨物,都需要做特定化工作。
?案例二(2018)遼民終629號:監管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盡職履責導致敗訴。
?本案質權人是銀行A,出質人是倉儲企業B,第三方是監管公司C,出質人因為其他債務糾紛,導致其債務人多次到監管公司C所監管的倉庫中搶走貨物。C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盡到保管質物的責任。法院認為C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此案件的啟示在于,許多監管公司還沒有完全理清保管和監管的責任區別,就在合同中承諾履行保管責任。案例中C公司和銀行A簽署合同約定C是質押監管人。并且C在合同條款中有承諾:代理銀行A占有質物。但是在實際業務過程中,C并沒有對質物進行實際占有,僅僅是對貨物和單據進行清點。所以合同和實際業務并沒有完全匹配。
?這也是為監管企業提個醒:合同如何約定的,就要按照合同嚴格執行,如果做不到承諾條款,就不能單純為了促成業務鋌而走險。
?借此案例也幫助監管企業和金融機構理清保管和監管的區別,在未來簽合同時能夠清晰約定責任邊界。
?保管義務一般存在于兩方法律關系之中,僅涉及委托人、保管人2個角色。要盡到對倉儲物的實際控制,謹慎保管義務,出入庫流程把控較為嚴格。保管方一般直接占有貨物,對貨物擁有實際控制權。因保管不當導致質物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監管義務一般存在于三方法律關系之中,監管人獨立于涉及交易的買賣雙方,并受到雙方的共同委托。以監督加管理的身份代理質權人監控企業庫存變動,對于質物出入庫管理環節以核實為主。監管方一般間接占有貨物。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區別。法律賦予了保管人(倉庫)簽發倉單的權利。《民法典》第908條明確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但是在《民法典》相關篇幅中沒有對監管人這個角色提出任何的規定。在通行的做法中,有融資機構為了實施更進一步對動產貨物的監督,而在倉儲合同之外單獨簽署第三方監管合同來約束倉庫的保管行為,這種監管合同是各方意思自治的商業行為,三方監管合同不是《民法典》中規定的有名合同。
?所以存貨監管公司簽合同時一定要明確到底是純粹的監管合同還是監管加保管合同。如果是監管合同,那就合同具體約定監管公司需要履行哪些監管責任,比如交付、持續占有、貨物特定化的準確約定,這些約定可以作為附件附在合同中。簡單以一句幫助金融機構去監管貨物,就在合同里一筆帶過,這種做法難免會給監管企業帶來風險隱患。
?案例三(2014)民申字第1490號:監管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盡職履責導致敗訴。
?A公司以原煤22000噸向銀行質押貸款,銀行委托B監管。B出具《質押物清單(代質押確認回執)》。在監管過程中質物滅失。銀行訴至法院。B主張質物被A公司強行出貨。法院認為,B沒有證據證明強行出貨時報警并按照合同約定通知銀行,應賠償質物損失。
?該案件監管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盡職履責,即使有一些零零散散的證據,B也無法證明證據的真實性和不可篡改性。
?總結下來,當存貨監管企業接受金融機構監管委托的時候。應該注意三點:
?1. 做好貨物的特定化工作,不能混同存放貨物;
?2. 合同簽署時要明確權、責、利,對于監管還是保管要仔細區別,必要時以合同附件的方式精確闡述職責;
?3. 監管過程有完整證據鏈,同時應該采用完備的系統和工具讓證據具備司法采信條件,有一份電子證據司法鑒定報告。
?金融機構作為存貨融資業務的另一個參與主體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風險,下一篇文章我們會詳細討論。
來源|中倉登CWRR公眾號